【公告】110學年度科技部-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申請說明
*獎勵對象:經本校核准入學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。惟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學生、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、以在職身分報考者或錄取當學年度未完成註冊、休學或保留入學資格者,不得請領本獎學金。
*請領資格:學士班學業總平均成績排名在該班學生前百分之二十(含)以內、碩士班累計學業平均成績GPA3.76(以GP4.3計)或相對應之百分數成績85分以上、有特殊表現經指導教授及院、系、所、學位學程推薦者。
*獎勵名額及方式:
獎勵名額以科技部核定之名額為原則;獎勵金額由科技部與本校共同負擔,入學後按月核發,每月新台幣四萬元;至多請領四學年。科技部第一至第四學期每月提供三萬元,第五至第八學期提供二萬元,其餘由本校校務基金提供。本校提供之配合款經費來源不得為科技部各項補助經費。
*評量、成效追蹤及遞補機制:
獲獎生入學後第二學期起,由指導教授評估學業成績或學術研究成果後,經所屬系所及學院同意送本委員會核定後始具續領資格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本獎學金,且不再恢復:
一、休學、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者。
二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。
三、受獎生有偽造、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。
四、經本委員會核定不續發者。 前項停發之名額得依本辦法遞補同一學年入學之博士生。
本獎學金獲獎學生須參與本校博士卓越提升試辦方案並提供畢業3年內職涯流向,供學校追蹤評估效益。
*申請程序:學生備妥以下資料向所屬教學單位提出。
(一)國立清華大學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申請表
(二)歷年成績單
(三)指導教授推薦函
(四)個人學習計
(五)其他有利審查文件
*申請期限:即日起至110年6月7日(一)17:00止。